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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辆金融机构的特种车,先后被城管部门查处违法占用人行道24次。这辆特种车是否因其“特殊身份”而不受处罚呢?答案是:没有特权。记者昨日从长沙市雨花区城管执法大队获悉,经法院召开听证会后,日前,这辆特种车所属的长沙市某金融机构已将6000余元处罚金缴至雨花区人民法院,自此,长沙市首例特种车辆违法占道案结案。 雨花区城管执法大队处罚中心的处罚记录显示,2007年3月至今年3月,这辆牌号为湘AC7XXX的特种车没有特殊标志,24次违章地点如出一辙,基本都在该金融机构门前的行人道上。期间,执法人员曾采取电话告知、短信催告等方式要求车主来大队接受处理。但是,特种车车主并未前来接受处理,特种车车主认为,该车已办理“121免检通行证”,是该金融机构用于10万元以下小额寸头、票据解运工作的解运车,属特种车辆,且违法占用行人道时均在进行相应的交付工作。 今年5月,雨花区城管执法大队就其中12次查处向雨花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。 6月20日,雨花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召集当事双方举行听证会。被执行人提出,根据公安部与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《121免检通行证使用和管理规定》,持有“121免检通行证”的车辆,在完成任务时可以停靠在银行网点门前。 申请执行方则提出反驳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明确规定,任何人行道除了相关行政管理单位施划的停车位外,严禁停放机动车辆,被执行人所依照的行政规章与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法相抵触。另外,金融押运应由专业的、有明确护卫标志的特种车辆执行,且头寸交接过程中有明确的护卫规定,而申请执行的12个非诉案件均不具有上述情况。 最后,在法官的调解下,特种车一方终于对其违章行为表达歉意,并表示将湘AC7XXX违章占道的12个行政执行案件和还未到诉讼期限的另12个行政案件一次性结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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